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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3日,深圳市住建局发布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《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《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》《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》(下称“四个管理办法”),将住房保障体系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衔接,保障各类住房困难居民住有所居。
据了解,四个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。办法施行之日起,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。四个管理办法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、保障性租赁住房(简称“保租房”)、共有产权住房三类住房的保障对象、申请条件、供应分配方式、租售价格标准、用地保障、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、建设标准、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。
其中,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深圳户籍居民,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;保租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、青年人、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;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供应。
从建设筹集方面来看,上述三类住房通过多种渠道建设筹集,包括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,城市更新、土地整备建设,机关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,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,原农村集体用地建设,未完善征(转)地补偿手续用地建设,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建设,公用设施、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建设,以及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。
在申请条件方面,申请深圳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,需满足条件主要包括本市户籍、在本市无自有住房、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、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、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3年等;申请共有产权房的,需要满足条件包括本市无自有住房、具有本市户籍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缴纳5年以上、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等;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,应满足条件包括在本市无自有住房、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、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等。
(文章来源:新京报)